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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坏事与不做好事,哪个更应受到谴责?

前言

什么才是道德正确的?什么才是比较好的?你听说过“电车与胖子”的故事吗?


本文是一个小小的哲学实验,要借由这个“电车与胖子”的故事,找出是什么东西让我们的行为道德正确,什么东西又让我们的行为在道德上错误。为什么这样做就是好的,那样做又是坏的···


坐稳,老司机要开车了。


1

五个工人和一个胖子,你让谁去死


请想象一下,你观察到一列无人驾驶的电车,正朝着五名轨道工人疾驶过去。这些工人都带着护耳罩,而且因为轨道旁几乎无处可闪,所以没有可能逃脱,这列电车将会辗死那五名工人。


只有你还可以阻止这场灾难,意思是说,你可以切换转辙器,开关的把手就在你的旁边。然而请注意:如果你切换转辙器,电车将切换到另一条支线上,而那条支线也有一个工人,电车如果驶过去,他也将会丧生。


然而你就只有这两个选项。要么你什么也不做,让五个人死去,要么你切换转辙器,让一个人死亡。你怎么选择?


“电车难题”之第一种情况


如果你想的是“只死一个比死五个好”,那再请你想象一下以下这个类似的,而且有点残忍的状况:


这辆无人驾驶的电车正往五名工人驶去,这次没有转辙器,也没有第二条轨道。你本人站在桥上,电车正要从桥下冲过去,唯一可以阻止电车的办法,就是把站在你旁边的胖子推下桥去,让他卡在电车之前,使电车停下来,五名轨道工人就能得救,可是这位胖子当然就死了。

“电车难题”之第二种情况


你会怎么做?你会要杀害这个胖子,以便救那五条人命吗?


来看看哲学家们是如何审视这个迷之问题的吧。

2

做坏事与不做好事,哪个更应受到谴责


在电车问题里,哲学家汤姆森特别关注的是:积极的作为与消极的不作为之间,道德上存在着怎样的差异。


因为我们常常觉得,做坏事比不做好事更应该受到谴责,即便两者造成的结果相同。请想象一下:


你参加选美比赛,跟竞争者一起在舞台后方等待登台,当坐在你旁边的女孩站起来、往舞台前走去时,你看见她的衣服上染到一大块咖啡污渍。你本来可以把她叫回来,但是转念一想,这样你就少了一个竞争者,获胜的机会就更大了,所以就没说话。


这种行为已经不太好了,但是再请你想象一下,这块咖啡污渍就是你偷偷倒在她的衣服上的,那这是不是又糟糕许多?是的话,为什么?


为什么动手杀死儿童,比起让儿童饿死,是更坏的事?前者我们永远不会做,但是我们天天让后者发生,所以,在杀害跟让人死亡之间,一定存在道德的差异。



不过光是说“没做的事就没有罪过”是不够的,因为谁要是没有给他养的猫咪喝水,以至于猫渴死了,那他虽然没做什么,但还是有罪过。有些人甚至会说,是他造成了猫的死亡,尽管他实际上什么事也没做。


积极的作为跟消极的不作为之间的差异,是很难界定的。而且为什么其中一个比另外一个更坏,也并不很清楚。


假设你预谋把兄弟淹死在游泳池里,这么一来就不用跟他均分遗产,你开车去他家,看到他正在游泳池例行性地来回游泳。可是突然间,他因为心肌梗死叫喊了起来,你只是看着兄弟在痉挛中呻吟着,然后淹死在池里。这个结果,比起你动手把他淹死,不是一样坏吗?还是只要动手,在道德上就一定会更受到谴责?


事实是,法律上确实


就是如此。


不光是我们的直觉,刑法也在大多数的情况下,着重区分杀人与任人死亡的差别。对此,也许有一个简单的解答:杀人之所以比任人死亡更糟,是因为杀人一定也包括任人死亡。


如果我把小孩推到水里并任其淹死,就等于同时犯了两个错误:推到水里及袖手旁观。但如果我看到有人把小孩推到水里让他淹死,那我只犯了一个错误——袖手旁观。尽管这也够坏了,但是比不上积极动手那么坏。

3

人(就算是胖子),可以被当作工具吗


让我们回到电车的问题。


大多数人认为,在第一个例子切换转辙器是正确的,尽管这样做会导致某人死亡——“死一个比死五个好”,这是他们的理由。


然而你却觉得,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把那位胖子推下桥,即便那样就可以拯救五条性命。为什么在第一个例子里可以“用一条人命救五条人命”,在第二个例子里却不可以“用一条人命救五条人命”?差别在哪里?


一个常见的回答是,“在第二个例子里,我就是直接且有意地杀人了”。确实,我是用自己的双手抓住那位胖先生,并故意把他推向死亡。


那我们现在假设,那位胖先生是站在一个活板门上,你可以从远处用把手让那扇门向下打开,这样一来,你在两个电车案例里的动作就完全一样了——你只要扳动把手就好。


4

义务VS效益:你会如何选择?


最后来看一个例子:有个恐怖分子在柏林藏了一枚炸弹,炸弹威力足以把整个城市炸到天上,已经没有足够的时间全城疏散了,这时我们可以对恐怖分子刑讯逼供,以及时找到炸弹的埋放处吗?


假设他的小女儿知道地点,而且唯一获得口供的办法就是刑讯逼迫他的小女儿,那么我们可以这么做吗?我们都知道不得刑讯的禁令,这是写在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及欧洲议会的欧洲人权公约里的。


这个议题有很多争论,在伦理学上也是高度争议,因为这里有两个影响深远的道德理论互相对立。我说的即是效益论与义务论。


效益论主张,行为的道德价值仅仅由行为的结果来衡量。简单说就是要知道一个行为是好还是不好,就看它的结果。实践上就是,如果一个行为能让相关人等的福祉极大化、痛苦极小化,那就去做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祉——所以“死一个比死五个好”。


效益论重要的代表人物是两位英格兰哲学家,边沁(JeremyBentham,1748年—1832年)和穆勒(JohnStuartMill,1806年—1873年)。


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


义务论则不同:根据义务论,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只在其结果,也在行为本身;有些行为本身就是坏的,不管能产生多少的善都一样,杀人、刑讯、偷窃都属于此类。这些行为是无条件的错误,也不能通过成本利益的计算来提升其价值,不管是在何种处境下,有些事情人就是不能做。这些道德的禁止告示板保护着我们的人类尊严,也防止我们的利益或生命因为公共利益而被牺牲。


义务论哲学家里,最重要的是康德(Kant,1724年—1804年)。

康德


看完以上分析,你依然坚持之前的选择吗?


—— 本文节选自《如果没有今天,明天会不会有昨天?伊夫博萨尔特/民主与建设出版社/ 2017.1


凤凰读书综合整理

责编:笑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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